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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債資產(銀行抵債資產接收和處置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抵債資產(銀行抵債資產接收和處置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導讀


            在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環節,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如處理不當,容易引發法律糾紛。為充分發揮以物抵債對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作用,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加強以物抵債法律分析,依法規范接收和處置行為。


            當前,銀行不良貸款高企、處置難度加大,積極采取以物抵債方式能夠搶抓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義務人的財產,有效實現不良貸款的壓降。在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環節,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如處理不當,容易引發法律糾紛。為充分發揮以物抵債對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作用,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加強以物抵債法律分析,依法規范接收和處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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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用法律提升以物抵債效率


            根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協議抵債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在協議抵債中,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應當注意的是,未經公證的協議抵債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旦資產出讓方違約,抵入方或買受人將無法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須經過訴訟程序再進入執行程序,最后處置資產,清收效率會受到影響。


            在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方式中,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用來抵償銀行債權。一般來說,銀行接受以物抵債主要的抵入依據是法院裁定。因此,一定要對法院裁定內容表述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認真審查,防止因裁定出現漏洞而造成抵債無法進行。例如,某法院裁定將債務人房地產過戶給某銀行抵償債務人欠款,并裁定上述抵償房地產變現時需經雙方自行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但在變現該抵債資產過程中,因債務人不配合選定評估機構導致評估遲遲未能推進,致使抵債資產處置陷入困境。


            另外,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債中,一定條件下,拍賣并不是必經程序?!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钡谒陌倬攀l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鄙鲜鲆幎ǚ砰_了對查封物拍賣前置程序的限制,有利于銀行直接通過抵債方式變價處理擔保物。若執行財產因地理位置不佳、評估價值過高、現狀存在瑕疵等原因,可以預見通過法院拍賣無法處置或處置所得價款過低,或不良貸款需要快速清收的,可與執行法院及被執行人溝通,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執行財產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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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債資產產權過戶登記不能忽視

            《物權法》規定:對于依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而享有的物權,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資產抵入后應先將產權過戶至銀行名下,一方面可以確保抵債資產處置發生物權效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抵債資產因債務人原因被查封或重復抵債,陷入不必要的訟爭。

            例如,2005年4月,某銀行通過協議將某抵債房地產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但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007年11月,資產管理公司將此房產拍賣,買受人陳某向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房產變更,工作人員直接將房產過戶轉讓登記給陳某。后縣政府認為某資產管理公司未經辦理房產登記手續而直接將銀行房產過戶給陳某屬于違法,決定注銷該房屋所有權證。陳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以物抵債的房地產后,只有在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后,才擁有該房地產的合法產權,才能將該房地產予以轉讓。因此,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將產權人為銀行的房屋委托拍賣并轉讓給陳某不符合法律規定,登記機關有權注銷該房屋權屬證書。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資產必須過戶到抵入銀行名下,但在過戶登記之前,資產抵入行可以先行啟動處置程序?!锻恋氐怯涋k法》(國土資源部令2007第40號)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照該規定,對于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土地使用權,資產抵入行可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之前,先行啟動處置程序,縮短處置時間,但最終仍需辦理“兩次”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雖然該規定針對的僅僅是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土地使用權,但結合《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法院、仲裁機構裁決的其他需登記的抵債資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此外,為避免產權過戶問題,在條件適合情況下,也可先將擬抵債資產通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尋找潛在購買人,然后直接將擬抵債資產過戶到購買人名下,再用所售資金償還借款人債務,收回貸款。由于減少了抵債資產過戶環節,還可以免繳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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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拍賣程序應做到四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十九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h3>

            第二十六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h3>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h3>

            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h3>

            根據上述規定,對法院組織的拍賣,銀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不動產拍賣不同于動產拍賣。

            在動產拍賣中,法院經過兩次拍賣不成后便可裁定以物抵債;在不動產拍賣中,如果兩次拍賣不成,只要銀行不接受以物抵債,法院就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二是對法院裁定以物抵債應進行必要的分析。當前,銀行不良貸款清收形勢嚴峻,在現金清收難以實現的情況下,與其耗費人力物力陷于執行“馬拉松”,不如積極接受以物抵債,特別是對于被執行人有破產逃債跡象的,建議果斷通過以物抵債止損,防止被執行人破產后,銀行受償率更低甚至為零。但作為申請執行人,法律賦予了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的選擇權,對嚴重有失公允的以物抵債,應當拒絕。

            三是《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备鶕撘幎?,銀行應提示法院通知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防范資產抵入后他人向銀行主張權利或拍賣被撤銷。

            四是積極解決三拍流拍問題。2014年11月19日,最高院執行局下發的《關于“轉變執行作風,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活動中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不動產經三次拍賣流拍,不能依法變賣或以物抵債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币罁鲜鲆幎?,在司法清收中遇到不動產三拍流拍后仍然無法處置的,在適合條件下,銀行可積極要求法院針對當地市場實際情況,重新啟動評估以及拍賣流程,使評估價格更符合市場行情,以提高拍賣處置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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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債資產處置拍賣應充分披露標的瑕疵

            以拍賣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符合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透明度較高且又能最大限度實現抵債資產價值,因此,拍賣抵債資產成為處置變現的首選方式。但這種方式如運用不當,也存在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薄杜馁u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币虼?,建議銀行在抵債資產處置前必須將所有瑕疵予以充分披露,如權屬是否清楚、證件是否齊全、稅費是否繳清、質量是否有缺陷、資產是否完整、財產的占有及租用情況等,否則可能引發法律糾紛。

            例如,某銀行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某宗房地產,2003年12月買受人王某以178萬元的價格成交,并支付傭金8萬元,在申報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辦證機關告知“證件不齊,不予受理”,原因是該房地產土地性質為劃撥地,按照規定應向國土資源局申報并經縣(市)一級政府批準,才可進入拍賣市場,由于銀行在拍賣前未辦理申報手續,國土資源局不予辦理過戶。為此,買受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拍賣合同、返還拍賣款項。經法院終審判決銀行敗訴,返還拍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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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制宜合理約定稅費承擔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h3>

            從該規定看,資產抵入銀行要承擔種類繁多的稅費。在實踐中,資產抵入銀行也可與債務人協商要求債務人承擔或共同承擔過戶應支付的稅費。根據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所述“雖然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于各種稅收的征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但是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繳納稅款,即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并未做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納稅義務人以外的人承擔轉讓土地使用權稅費的,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币虼?,協議約定稅費承擔的解決方式具有可行性,即可以約定由債務人承擔稅費,也可以約定由銀行承擔。但考慮到各地稅費政策的執行差異,建議當事行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避免因避稅遭受補征稅款或其他處罰。當然,對在抵債資產拍賣過程中涉及稅費承擔事宜,也應當告知競買人并注意書面表述,避免引起歧義。

              



              來源:

              本文原載于《中國銀行業》雜志2016年第12期。

              3月24日—26日,南京站

              《供給側改革深化商業銀行信貸全流程風險管理與不良資產處置實戰班》

            致各商業銀行:

            供給側改革是我國未來一段時期經濟改革發展的核心,2017年更是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而從對商業銀行實際影響來看,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行的過程中,原來被經濟高速增長所掩蓋、積累的風險將進一步暴露,銀行業的資產質量將經受較大考驗。其中,去產能和去庫存所涉及的行業企業將是銀行風險高發、不良貸款發生的重點領域, 特別是所處在行業核心企業上下游抗風險能力弱的中小微企業,一些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及風險傳染的隱患也需要密切關注。此外,2016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重點提到“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也是歷年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首次提到“放到更重要的位置”,更是證明了2017年我國金融風險的嚴峻形勢。

            在我國經濟周期性與結構性因素疊加時期,商業銀行需要進一步加強全流程風險管理、監測及預警,拓寬創新風險處置方式,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這既要商業銀行總行在頂層設計上,做好經濟、政策、區域、行業等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各區域發展的《信貸政策指引》,也要各分支行在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的同時,加強學習,提高信貸全流程各條線人員風險識別與管理技能,特別是在近兩年各家銀行全面實行客戶經理責任制和受風險上行期各銀行中后臺風險管理及處置人員的擴編階段。

            一年之計在于春,為此,華經國研銀行培訓中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最新政策與業務實踐,特邀銀行資深實戰風險管理專家,將于2017年3月24日—26日(共3天),在南京市舉辦《供給側改革深化商業銀行信貸全流程風險管理與不良資產處置》實戰班。本課程以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銀行監管政策、信貸投向與風險管控思路為導向,系統性剖析銀行貸前盡職調查、貸時授信審批、貸后問題貸款預警等信貸全流程風控要點與防控技術,并輔以大量實操案例分享,提升銀行全流程信貸風險管控能力,確保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同時有效掌握不良資產的清收與創新處置方式方法,增強銀行多元化、市場化和綜合化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力,有效提升銀行信貸資產質量與效益。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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